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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启动申报,甘肃、山西上报已截止,中央资金将予以支持

2022-08-30 08:44:13 来源:光伏们

关键词:

光伏基地新能源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2】632号文),拟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基地,甘肃、山西等地已陆续下发申报文件,部分省市已截止申报。

根据甘肃文件,632号文提出有关省可结合当地采煤沉陷区现状、系统调节消纳能力等实际情况,积极谋划推进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后续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纳入实施方案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土地平整、配套设施等必要的基础性建设内容。

甘肃发改委要求各市根据采煤沉陷区概况,结合土地面积、性质、地形地貌、风光资源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概况估算新能源发电成本、上网电价、电力消纳以及预期投资收益等,并出台促进有关项目建设用地、投融资、接网消纳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在建、拟建、规划分三类进行项目上报,于8月19日前报送。

山西文件则要求各市结合“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在采煤沉陷区规划布局风光储氢一体化和大规模离网式可再生能源制氢等领域项目。要严格落实不涉及生态红线、消纳且并网后可以高效利用、落实业主、用地、环评、并网消纳等条件,申报项目需在今年年底前、最晚于明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24年底并网投运。

另外,项目申报要坚持整装开发,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500MW,以联合体形式开发的企业不得超过2家;鼓励采用设备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坚持联营优先、多能互补、鼓励煤电风光储联营,于8月28日前报送。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就曾印发《关于请提供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发展光伏发电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各省市区提供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发展光伏发电的有关情况,推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综合利用。

列入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重点采煤沉陷区集中的有23省115个区市,需提供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发展光伏发电的有关情况。若有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发展光伏发电的典型项目或案例,可一并提供相关情况。

去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出台《“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支持包头、鄂尔多斯、石嘴山等城市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地区因地制宜利用沙漠、戈壁、荒漠以及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基地。

在第二批风光大基地项目中,采煤沉陷区风光基地项目也占据了一定比重。根据通知,第二批风光大基地规划了库布齐、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基地装机2.84亿千瓦,采煤沉陷区规划装机0.37亿千瓦,其他沙漠和戈壁地区规划装机1.34亿千瓦。

今年,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扎实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提出了重点推进国家第一批200万千瓦风光基地和晋北采煤沉陷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山东则规划了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基地……随着光伏治理采煤沉陷区模式的逐渐成熟,利用采煤沉陷区进行生态治理的光伏基地项目已经兴起。

具体文件见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发展光伏发电有关项目情况的通知

兰州、金昌、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平凉、庆阳、陇南市、甘南州发展改革委: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2〕632号),提出有关省可结合当地采煤沉陷区现状、系统调节消纳能力等实际情况,积极谋划推进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工作,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情况较好的省,可研究编制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后续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纳入实施方案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土地平整、配套设施等必要的基础性建设内容。根据国家通知精神,我委拟组织编制《甘肃省利用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为做好方案编制工作,请你们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

本市(州)采煤沉陷区概况,包括沉陷区面积、主要分布区域等。适宜发展光伏等新能源的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包括沉陷区面积、主要分布区域、可用土地面积、性质、地形地貌,以及当地光照、风力等资源条件,与项目建设运行相关的道路、管网、电网等基础设施情况。

二、经济性和可行性分析

估算采煤沉陷区域光伏等新能源发电成本、上网电价、新能源电力消纳情况、预期投资收益情况等。

三、地方出台的配套支持政策

概述市县层面出台的促进有关项目建设的用地、投融资、接网消纳等方面支持政策情况。

四、具体项目情况

按照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确定将于2023年底前开工)、规划项目(计划于“十四五”期间建设、尚未确定开工时间)分为3类,按照项目简介(附件1)格式对各项目情况进行逐一详细说明并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2)。

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反馈我委地区振兴处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项目需求。

附件:1.项目简介

2.项目汇总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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