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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下发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9-13 09:31:49 来源:滕州市人民政府网

关键词:

新型储能户用光伏

滕州市司法局关于《滕州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tzsf5536501@zz.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507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0632-553650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

滕州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储能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滕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5日

滕州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和《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的磷酸铁锂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共享储能和用户侧储能。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全市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等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项目规划布局、安全环保、招商引资、备案申报、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督管理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而且没有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光伏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设施农用地,严禁在国家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街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及城边村、镇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主要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300米内,机场附近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使用未利用地建设。

2.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应在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安装,符合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

3. 25年以上老旧小区、拆迁冻结区域、废弃厂房或房屋、农村危房、高层楼宇等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分布式光伏;

4. 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规模不应超出电网设备承载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优化申报流程

(一)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包括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需要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核项目规划、土地、生态红线、电网接入消纳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再列入保障性并网规模范围,条件成熟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2.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市场化并网项目综合当地发展规划、资源禀赋、建设条件等因素,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和评估工作,结合电网接入意见,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包括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1.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部门通过山东省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线上办理备案手续;户主(自然人)持以下资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房屋不动产权证或镇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房屋产权证明;③屋顶承载能力及安全性承诺;④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资料。申请人在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营业厅办理申请审核,如委托申请办理,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联合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可并网接入;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每月底前要将本月备案的户用项目信息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能源事务中心。

2.非自然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平价上网,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①项目实施方案;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③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④光伏发电项目平价上网和预期并网承诺书;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⑥现场核验签字确认书;⑦屋顶承载能力第三方检测报告;⑧安全性承诺书;⑨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形成初审意见函告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出具该项目的接入、消纳意见,函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意见汇总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出具相关意见;企业向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提交建设并网申请,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联合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可并网接入;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每月底前要将本月备案的工商业项目信息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能源事务中心。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联合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对光伏发电项目组织综合验收,并网验收应核实并现场确认光伏组件装机容量,确保与并网申请、备案容量一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并网。

第八条 对于并网验收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以并网;对拒绝落实整改要求、发生严重扰民事件、蓄意扰乱市场行为的,不予并网,并列入企业信誉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验收并网后,光伏业主不得私自增容,发现违规增容情况,由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予以解网;确有增容需求的,由光伏产权单位重新提报并网申请,履行项目备案、审核公示、综合验收等手续后可恢复并网运行。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光伏产业运行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保障含光伏扶贫在内的光伏电站健康发展。

第三章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新型储能电站招商引资政策把关,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环保安全和电力设施等因素,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鼓励大型央企国企参与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备案、用地规划、安全环保、消防验收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负责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项目单位需向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提供以下资料:①储能项目可行性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③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手续;④储能系统接入工程设计报告、图纸及说明书;⑤储能系统测试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能质量测试、功率控制能力测试、额定功率性能测试、电网适应性测试、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测试、通信与自动化测试等;⑥储能系统竣工报告;⑦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资料。

第十五条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可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

第十六条 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新型储能项目的运行管理,规范用电秩序,科学利用储能改善新能源涉网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创新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

第十八条 通过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等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推动电网企业加强有源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电力证书,加强与碳排放核查的有效衔接,鼓励工业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统一收储可利用能耗指标。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光伏发电和新型储能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法人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发生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界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光伏发电和储能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搭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中心要建立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运维调度智慧平台,具备实现接收、执行地区电力调度指令进行功率控制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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