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5月16日,新疆发改委下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表示,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也可部分容量分别参与上述市场交易。新能源配建储能自行选择与配建主体一体参与市场化交易也可以或通过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涉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独立储能放电上网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充用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参与中长期交易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市场合约。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 对我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 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 年暂定 0.2 元/kWh,2024 年起逐年递减 20%(即 2024年补偿标准 0.16 元/kWh、2025 年补偿标准 0.128 元/kWh)。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 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鼓励独立储能自主报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0.55 元/kWh;其放电量按照 0.25 元/kWh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电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确保优先调用储能设施,南疆四地州投运独立储能项目原则上 2023 年全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100 次。《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出台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市场运营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 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 50MW/200MWh(4 小时储能时长)。 2025 年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容量租赁参考价格(2023 年参考价暂定 300元/kW·年),引导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合理形成。新能源企业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根据当年租赁参考价签订 10 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或合同。 探索建立新型储能容量市场,推动风电、集中式光伏与新型独立储能进入容量市场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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