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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中国获悉,11月28日,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提到,设立尖峰电价,7—9月,11:00—12:00,17:00—18:00为尖峰时段,上浮幅度为80%。政策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政策指出,全省峰时段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峰时段上浮幅度为58%,谷时段下浮幅度为6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3〕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加快推动市场形成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段划分和峰谷浮动幅度。全省峰时段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峰时段上浮幅度为58%,谷时段下浮幅度为63%。 二、设立尖峰电价。7—9月,11:00—12:00,17:00—18:00为尖峰时段,上浮幅度为80%。 三、执行范围。工商业用户,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四、加强与市场协同。深化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形成分时电价,进一步优化峰谷价差。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电力生产发、供、用在瞬间完成,不能大量储存,电力系统的发电随用户的用电变化而变化,必须时刻保持发电与用电的平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较大,在集中用电的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较少的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 分时电价机制是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规律、负荷变化情况,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将一天划分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时段,通过市场化或政府管制方式,由市场形成或政府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使分时段电价水平更加接近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合理引导电力投资,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确保整体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从而总体上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本次完善政府制定的分时电价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福建省1984年政府制定的分时电价政策,是全国最早实施分时电价政策的省份之一,2004年完善调整至今。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双碳”目标的提出,我省能源结构的优化、电力消费结构的调整,分时段电力负荷特点在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与2015年末(“十二五”期末)比,调峰能力较强的燃煤机组比例由70%下降至37.4%(截至2023年10月),而调峰能力相对较弱的核电比例达到14.5%,调峰压力增大。二是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装机比例达到19.2%,风电、太阳能发电随机性性大,没有调节能力,其出力与用电高峰时段不相匹配,“全额消纳”的要求增加电力系统运行压力。三是用电峰谷差大且时间长,2022年全省日用电最大峰谷差1447万千瓦,最大峰谷差大于1000万千瓦的天数有162天。 另一方面,国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建立尖峰电价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制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旨在更好地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电力负荷曲线情况,峰时段确定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确定为0:00—8:00;平时段确定为8:00—10:00、12:00—15:00、20:00—21:00、22:00—24:00。 二是优化峰谷浮动幅度。适当拉大我省峰谷价差,浮动幅度统一调整为峰时段上浮58%,谷时段下浮63%,峰谷价比达到4.27:1。 三是合理设立尖峰电价。结合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设定在7—9月份11:00—12:00和17:00—18:00两个时段执行尖峰电价,上浮幅度为80%。 四是执行范围保持稳定。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分时电价政策,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是加强分时政策与市场协同。对市场形成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性分时电价,政策峰谷转为给市场峰谷提供价比基准,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当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政策峰谷价比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政策峰谷的时段及浮动幅度执行。 四、政策影响及意义 总体看,本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保持了工商业用户平均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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