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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00万元!江苏连云港出台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措施

2024-02-21 17:25:14 来源:连云港市工信局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日前,江苏连云港市工信局印发《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提到,支持现有企业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在本市增资扩产,重点招引新型储能领域制造业企业。对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氢储能等重大项目,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与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升级,对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

  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聚焦产业链卡点环节开展揭榜攻关,对承担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承担省级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省拨付资金的3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起草了《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针对行动方案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4日至2月22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连云港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人:董甜甜 电话:0518-85803411;邮箱:lygjnc@163.com)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4日

  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新型储能产业是加快制造强市建设、推动新能源高效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了抢抓新一轮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支持现有企业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在本市增资扩产,重点招引新型储能领域制造业企业。对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氢储能等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由各县区(功能板块)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与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升级,对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

  二、加快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

  (三)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聚焦产业链卡点环节开展揭榜攻关,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重点支持企业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全矾液流电池、氢储能等前沿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对承担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承担省级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省拨付资金的3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四)推进规模化应用。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面向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各类场景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解决方案,发挥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引领效应,探索港口、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光储充一体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现有厂区或者租用厂外空间,通过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建设等方式,投资建设新型储能设施。

  三、搭建产业发展生态

  (五)鼓励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市投资基金及各县区相关基金向新型储能产业链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倾斜,促进新项目落地转化,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快速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定制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六)强化人才招引培育。加大对国内外新型储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力度,参照我市人才政策对新型储能企业人才给予补助。鼓励对新型储能领域重点企业引入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住房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本政策措施中各项奖补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中的“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关资金部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承担,其他奖补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区)统筹安排、分级承担。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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