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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8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通知提出: 一、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南网区域优选在电网关键节点布局独立储能项目,冀北区域优先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布局独立储能。 二、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租赁储能容量的,电网公司要做好弃电风险增大提示,新能源项目自愿承担风险。 三、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 四、新建新能源项目未完成配建储能建设或租赁储能容量的,不得并网发电。已并网新能源项目未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 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连续3个月以上未足额租赁储能的新能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电力调度机构和新能源项目下达解网通知;电力调度机构组织新能源项目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解网。 六、独立储能项目应保障储能及相关设备可靠运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合理报价。在送出系统无检修停电等情况下,独立储能原则上全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30次。调度模式优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 原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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