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11月1日,福建省发改委印发2024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列入本方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共有44个、共计5827MW,全部为市场化并网项目。其中,渔光互补4006MW、海上光伏973MW、水面光伏459.2MW、屋顶光伏388.8MW。项目单位方面,三峡集团、华电、国能所获项目规模位列前三,分别为998MW、877.2MW、700MW。 文件表示列入本方案的各项目须按承诺的规模配建(购买)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与光伏电站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同时文件指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3〕340号)规定做好相关储能设施的认定等工作。 根据(闽发改新能〔2023〕340号),福建省新核准(备案)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未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建规模可暂定为项目总规模的10%及以上(时长2小时及以上)。 为此,本批列入的44个、规模5827MW的市场化并网光伏电站项目需配储规模为5827MW×10%/2小时≈583MW/1166MWh。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水保等“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项目备案后,要按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相关规定,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项目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4〕192号)相关要求,经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2024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4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 有序发展光伏发电是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内容,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和各地申报项目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项目清单和项目分类 列入本方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共有44个、5827MW,全部为市场化并网项目。详见附件。 (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计划时间 各项目在列入本方案后,原则上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备案并全容量并网投产。 二、建设要求 列入本方案的各项目须按承诺的规模配建(购买)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与光伏电站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3〕340号)规定做好相关储能设施的认定等工作。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水保等“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项目备案后,要按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相关规定,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项目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各级电网企业要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根据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投产时序,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光伏电站项目按计划工期顺利建成投产。在光伏电站项目所处区域电网改造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将配套电网建设进度等情况与项目单位沟通衔接,确保光伏电站“能并尽并”。 三、保障措施 有关发改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和建设协调工作,监督项目单位按照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抓紧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0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3〕413号)关于重点整治问题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制止地方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发改委。 有关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知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正确履行属地行业项目安全监管职责。 四、其它 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备案工作。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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