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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 电化学储能、电网侧储能涉网安全性能要求方面: 10(6)kV及以上电化学储能应具备紧急控制、一次调频、有功控制、无功控制、高电压穿越、低电压穿越功能且满足相应的电压适应性、频率适应性要求; 10(6)kV及以上电网侧储能应具备AGC、AVC功能,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化学储能应同时具备惯量响应功能。 通知明确要强化虚拟电厂运行、安全管理: 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虚拟电厂按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可调节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月内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换可调节资源及其容量,确需调整的,应在调整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接受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管理的虚拟电厂按要求上送虚拟电厂整体及其聚合用户的调节能力曲线、分路资源实时负荷曲线等数据,由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虚拟电厂开展实时运行监测,实时掌握聚合可调节资源的运行状态,自动接收、严格执行参与市场的出清结果,并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自动报送执行情况,严禁私自篡改各类数据。 虚拟电厂的技术支撑系统(或平台)的涉控功能的网络安全防护应当严格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7号令)要求。 新能源和新型涉网主体并网调度协议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在与虚拟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可根据聚合可调节资源所在电网物理电气分区的不同,将聚合可调节资源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电厂单元。 虚拟电厂内部接入的电源,要按照并网电源要求进行涉网安全管理,虚拟电厂整体执行运行管理要求,不涉及涉网参数和性能管理。 新能源和新型涉网主体加强调控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 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按照电网运行“可观可测”要求,实时上传主要设备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遥测量和主要设备位置、重要保护信号等遥信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还应至少包括并网点的开关状态、频率、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和发电量,实现分钟级采集。 通过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上传信息至少应包括电压、电流和发电量,预留上传并网开关状态的能力,实现不大于15分钟级采集。 电化学储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还应上送可充/可放电量信息。 原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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