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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以下、容量小于1MW分布式优先聚合!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2025-07-17 22:21:22 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关键词:

新能源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7月16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表示,近年来,江苏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江苏新能源装机整体规模较“十三五”末净增长2倍以上,占全省发电装机总量比例由2021年的28.8%提升至38.8%,领跑国内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据测算,2030年前后,江苏新能源装机占比将超过50%,总量将达1.5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具有开发灵活等特点,已成为重要的清洁电源类型。为支撑分布式新能源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能力,需平稳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手段促进江苏省内分布式新能源配置,缓解新能源可持续投资与新能源消纳的矛盾,是进一步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关键问题。

  实施方案指出,试点初期,暂不考虑台区、电压节点、管辖范围等因素,江苏省范围内分布式新能源资源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聚合商代理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引导10kV以下、总额定容量小于1MW的分布式新能源优先通过聚合商聚合。

  聚合方式表示,

  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的代理关系通过合同方式确立,在合同中明确代理费用,并在交易平台上备案。试点初期,聚合商聚合代理关系通过交易平台以协商交易方式确立。根据试点情况,探索通过邀约、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确立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聚合代理关系。分布式新能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聚合商成交,分布式新能源全部市场化电量通过该聚合商进行市场化交易。

  试点初期,聚合商不对分布式新能源收取偏差调整费用和聚合代理费用。

  价格形成指出,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参照集中式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色电力交易中,绿电交易价格不设限制。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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