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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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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中国网获悉,10月28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本方案中新型经营主体暂指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以下称“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后续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和增补。其中,分布式储能项目指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且项目额定充放电功率不大于5兆瓦的储能系统。 其中表示,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电力 〔2026〕 579号 各电力市场主体: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精神,结合我区电力市场运行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10月27日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精神,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4〕816号)、《自治区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宁发改价格(管理)〔2025〕58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结合宁夏电力市场运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市方式 本方案中新型经营主体暂指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以下称“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后续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和增补。其中,分布式储能项目指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且项目额定充放电功率不大于5兆瓦的储能系统。新型经营主体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参与市场: 1.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自主参与市场交易。 2.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下同)建立代理关系。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新型经营主体不需要在交易平台注册。 4.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 二、市场注册 1.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由电网企业或调度机构出具相关说明); (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2.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可通过宁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注册生效后可参与当月市场交易。 3.已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的新型经营主体需变更入市方式的,应于每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提交变更,通过后于次月生效。 4.未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 三、交易组织 1.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现行市场交易规则以直接或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2.新型经营主体直接或聚合参与中长期交易,交易结果需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聚合管理 1.聚合范围。新型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虚拟电厂运营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以现货市场出清节点为边界建立聚合单元,同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按其代理聚合范围可建立不同的聚合单元,并以聚合单元为单位参与市场交易,聚合单元内的聚合资源不超出同一现货出清节点。 2.聚合代理。新型经营主体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聚合关系时可参考附件1签订聚合代理合同,同一法人主体下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不签订代理合同。 3.聚合方式。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聚合代理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建立聚合关系。 4.聚合套餐。交易机构结合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聚合套餐(附件2、3、4),后续根据市场运行实际,结合市场主体需求持续丰富聚合套餐,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交易机构发布。 5.聚合管理。新型经营主体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聚合/解除执行零售市场相关要求。 6.履约凭证。虚拟电厂运营商与新型经营主体为同一法人主体的,不收取履约保函(保险)。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暂按照《宁夏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向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五、计量和结算 1.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平台推送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日清分及月度结算电量数据,确保计量数据完整、准确。 2.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按现行市场规则进行结算,通过聚合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聚合套餐结算。新型经营主体与虚拟电厂运营商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选择结算至新型经营主体或虚拟电厂运营商。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市场交易均价,由交易机构将市场交易均价推送至电网企业。在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为同类项目(初期项目类型分为风电、光伏)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为同类项目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同类型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储能项目市场交易均价按月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4.分布式储能暂按照独立储能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 5.分布式储能项目聚合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由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服务费方式向分布式储能项目传导。 六、相关要求 1.电网企业应将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所在现货市场节点信息、市场注册相关档案信息推送至电力交易平台。 2.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后可参与绿电交易。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电力〔2025〕616号)同时废止。 4.本方案相关内容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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