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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独立共享储能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

2026-06-26 10:16:03 来源:长源电力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6月26日,央企国家能源集团旗下长源电力发布第三版投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独立共享储能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6%。

  文件明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完成技术和经济评估,经济效益满足公司收益要求。

  开工阶段,同时要严格复核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收益水平、设计方案等。其中,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决策阶段批复总投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公司收益要求;设计方案应与投资决策阶段无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长源电力也明确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其中禁止类项目包括: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上级单位特别批准的除外)等。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质量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参考《国家能源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代管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期未来获得回报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 新(扩)建投资。指固定资产新建(含独资新建和对外合资、合作新建)、扩建以及迁建等投资。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为扩大企业原有生产规模、生产新产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2. 技改投资。指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生产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投资(包含生产性基建项目的新建、购置和修缮)。生产性基建项目指场(厂)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含倒班/值班宿舍以及主体功能用于服务生产现场的综合楼等)。

  3.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指综合办公楼宇、职工培训及相关文体设施的新建、购置和装修(不含投资项目配套的办公用房等辅助及附属建筑)。

  4. 科技投资。指科学装置(小试、中试、工业侧线等)、科技示范(验证)工程、单独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含实验装备)以及研制或试验应用新装备等资本化投资。

  5. 数智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新型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的新(扩)建和升级改造等资本化投资。

  (二)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含资产收购、债转股以及受让合作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该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包含以资抵债等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三)投资统计管理。包括投资统计以及投资效果分析。

  (四)投资后评价管理。包括独立后评价、自我总结后评价、综合评价等。

  第五条 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二)符合战略导向。投资项目须服从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四)突出质量效益。收益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满足公司要求(具体收益标准见附件 1);非收益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规划论证。

  (五)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控制非主业投资。聚焦主责主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向。

  (七)实施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附件 2)。

  (八)严肃责任追究。加强数智化建设,规范经营决策,严控投资风险,强化投资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将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行权主体和方式依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执行。

  第七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策。

  第八条 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公司常设的投资咨询评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评审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新(扩)建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委托研究

  评审的其他事项,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提供咨询评审意见,不行使决策权。

  (一)专委会主任由分管规划发展的公司领导兼任。专委会成员构成及咨询评审规则依照公司《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发展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负责拟订专委会管理制度;

  2. 负责受理并预审拟报专委会会议评审的投资议题;

  3. 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 负责邀请专家,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撰写会议纪要等;

  5. 负责专委会会议资料归档整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与机制总体设计,制订投资管理一级制度和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综合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研究与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执行、评估与调整公司发展规划。

  (三)负责统筹平衡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加强与年度财务预算协同联动,归口管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库。

  (四)牵头负责公司项目投资“一码到底”管理、投资管控系统管理。

  (五)负责新(扩)建项目前期对外协调、资源获取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立项、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开工实施前的中止、终止和退出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中央投资支持项目的申报等工作;负责中央投资支持的新(扩)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编制、上报、下达公司投资计划,牵头投资完成统计与分析工作。

  (九)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十)负责应由投资管理牵头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生产管理部

  1. 负责制订公司技改项目管理专项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 负责提出技改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建议;负责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细化下达技改投资计划。

  3. 负责技改项目的概算管理和投资完成统计与分析。

  4. 负责技改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和项目中止、终止和退出工作。

  5. 负责提出中央投资支持的技改项目的申报意见;负责中央投资支持的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6. 负责技改项目投资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科技信息部

  1. 负责制订科技、数智化项目管理专项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 负责提出科技、数智化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建议;负责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细化下达科技、数智化投资计划;

  3. 负责科技、数智化项目的概算管理和投资完成统计与分析。

  4. 负责科技创新、数智化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和项目中止、终止和退出工作。

  5. 负责提出中央投资支持的科技、数智化项目的申报意见;负责中央投资支持的科技、数智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6. 负责科技、数智化项目投资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部

  1. 负责制订公司股权投资综合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2. 负责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建议,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包括股权投资计划)衔接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有关

  资金计划。

  3. 负责股权投资完成统计与分析。

  4. 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立项、投资决策、实施等阶段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和项目中止、终止和退出工作。

  5.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协助相关部门对相关财务指标、项目投资主体、资本金来源、融资方案等进行审核。

  6. 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工程建设部

  1. 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开工至竣工投产期间的中止、终止和退出工作。

  2. 参与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可研报告和有关专题报告的审查。

  3. 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概算管理,配合规划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

  4. 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部

  1. 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计相关工作。

  2.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其他部门

  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投资管理有关环节。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投资统计数据、信息的上报。

  (三)负责优质项目资源获取工作,开展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项外部支持性文件,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事宜。

  (五)负责寻找合格的投资合作方,提出项目公司设立的建议方案。

  (六)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项目后评价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须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分解,形成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以此为依据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不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在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内开展投资。坚持“一码到底”。全部项目纳入“一码到底”投资管控系统,确保无码不投资、一码管到底,实现项目投资可视、可控、可治。项目前期阶段无赋码不列前期费、前期费总额控制;项目工程阶段未投资决策不列工程费、概算总额强控;实现投资计划阶段管理和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所属企业负责编制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同时分别上报规划发展部和相关部门。规划发展部会同财务部统筹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投资计划建议,提交规划发展部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上级单位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投资计划规模原则上年内不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经对口部门审核并统一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纳入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范畴。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按照“各司其职、分级决策”的原则管理。

  (一)各司其职。公司相关部门、所属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二)分级决策。上级单位授权本公司审批的投资事项,公司依据相关办法行使项目审批权。上级单位未授权公司审批的投资事项,须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对部分投资事项授权公司审批并实施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级单位印发的《权责界面清单》和相关制度文件执行。严禁将《权责界面清单》中明确由公司自主决策事项下放至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在开展机会研究阶段,按照《国家能源集团项目投资“一码到底”管理办法(试行)》赋码。赋码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战略方向、规划目标。赋码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实施)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阶段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须在相关事项决策完毕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备案。未备案的项目,投资计划不得生效,不得发生投资。

  第二十一条 立项阶段,项目应完成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评估满足公司投资收益要求。项目立项后,可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提交成立项目筹建处等请示;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公司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可向外报出项目核准(备案)请示,启动环评、水保、土地、接入、能评等各项支撑性文件办理。投资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司负责提请上级单位报出相应请示文件;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司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由省级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所属企业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阶段,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完成技术和经济评估,经济效益满足公司收益要求。涉及环保、水保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须取得相关批复文件。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应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接入系统方案应取得电网公司批复或完成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投资决策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对口部门受理并组织技术经济审查、评估。评估完成后,对于上级单位授权公司立项、投资决策事项,提交公司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批复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对于上级单位未授权公司立项事项,提交公司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批后再下达批复。对于上级单位未授权公司投资决策事项,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

  报上级单位审批,获批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下达批复;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直接提交公司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批后再下达批复。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批复后,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组建等工作;须进一步落实项目开工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可开展必要的开工准备工作,具体按照上级单位和公司制订的管理细则执行。投资决策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 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时上报核销或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开工阶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开工条件,实施清单化管理。开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水力发电项目指施工规划设计报告)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取得政府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取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项目开工前应取得的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取得上级单位或本公司投资决策批复;项目已列入公司当年开工(或开工备选)计划;项目单位已制定完善的项目开工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复核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收益水平、设计方案等。其中,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决策阶段批复总投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公司收益要求;设计方案应与投资决策阶段无重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 开工阶段,项目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重新报原投资决策审批机构进行审批。投资方案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审批总投资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从而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四)由于设计或建设方案出现重大变更,对项目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上级单位或公司战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建设条件改变以及不可抗力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具体依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各阶段工作要求和流程适用于公司所有新(扩)建、技改、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项目。科技、数智化及股权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公司科技信息部、财务部制订具体管理规则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建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在通过上级单位或本公司审批并提出股东意见后,按照《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公司制定的相应类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确需进行准备工程(例如制约工期的施工准备中的路桥工程、先移民后建设工程、枢纽及库区与地方发展相结合的路桥、防洪堤工程等)施工的,应专题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采购工作应依据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项目采购有关规定开展,并与项目投资决策、开工管理及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相衔接,确保项目严格按程序推进。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负责撰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需由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提请上级单位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类型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批复5%及以上的,或项目投资额超投资决策批复达到 5 亿元及以上的,均须报原投资决策主体审议。其他情形按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订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投资项目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统计在公司投资管理工作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必须保证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投资统计管理具体依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编制投资统计报表和开展投资分析工作,按要求上报上级单位。

  第七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依据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后评价成果应用,发挥后评价成果在提高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建设运营、投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以及责任追究、项目跟踪考核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决策的对外投资项目,各级单位不得对外签署具有约束性的项目投资协议;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所有投资协议文本必须履行上级单位、本公司和各单位合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签署。对外报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承诺、商业秘密等文件,以及重要数据必须经公司和上级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对于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 2)中禁止类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建设;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前期现场踏勘,增加前期评估论证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全面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投资项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投资决策、开工以及建设实施等阶段,应持续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在投资决策审批阶段,须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须组织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和管控研究工作,对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组织编制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应组织对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特殊的项目,或本单位缺乏审核能力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审核。对需要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将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随同投资申请一并上报。风险评估与管控通过审核是项目开展投资决策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提炼项目拟达成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目标、效益目标、财务目标、安全环保目标以及社会责任目标等,目标应尽量具体化并有相应的指标对应。

  (二)识别出所有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事项。

  (三)对所有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按照风险大小和管理优先级等级进行排序。

  (四)对于重大风险排序位于前列的风险(至少包括前五位风险),或投资实施主体认为需特殊对待的中等或一般风险,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进行经济敏感性分析。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并报上级单位。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总体情况(含年度审批规模,投资额等)。

  (二)已审批项目预期收益指标。

  (三)已审批项目进展情况。

  (四)已审批项目投运后实际效益情况。

  (五)投资授权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授权放权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的原则。公司是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对其授权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经济性负责,不得转授权。公司行使授权过程中发生的未进行充分必要的论证、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违规拆分项目审批、超授权范围审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实施采购以及其它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建立投资项目签字背书机制。参与投资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勤勉尽职,规范履责。在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和开工三个审批阶段,项目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公司经办部门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均须签字背书(签字背书表见附件 6)。

  第四十七条 公司是投资活动全面监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单位的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管:

  (一)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等外部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可研深度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技术经济评价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造价、安全、质量、进度以及环保等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出现的重大问题,如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以及前期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生产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过程跟踪审计为主,实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四十九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建成(并购成功)后实际经济效益指标较好、建设质量优良,获得国家、行业优质投资奖项或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可申请公司或上级单位奖励。

  第五十条 各级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单位的投资监管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对投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投资行为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并明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移交公司或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严格实施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追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责任人,须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原则和处罚标准等依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 号)、上级单位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一贯到底条款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各单位在对应制定相关制度时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删减。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版)》(国长电制度〔2024〕219 号)同时废止。公司此前制定的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之有矛盾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司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2.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5 年版

  3.境内新(扩)建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流程

  4.境内新(扩)建投资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流程

  5.境内新(扩)建投资项目开工阶段审批流程

  6.××项目签字背书表(投资决策阶段)


  附件 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5年版

  一、禁止类

  1.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 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上级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 不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5. 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与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 超过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8.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 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上级单位特别批准的除外)。

  10. 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1. 新开展与公司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12. 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 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 非主业投资项目。

  3.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4. 移民数量多、征林征地范围广和社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5. 因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导致公司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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