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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储一起备案,分布式光伏配储已成趋势!

2022-07-19 17:35:08 来源:分布式能源

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配储

7月15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指出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
截至目前,已有多地对分布式光伏配建储能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分布式光伏配储建成趋势,新能源储能将逐步一体化!
浙江诸暨:要求不低于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 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诸暨市建设的新型储能设施,可获得市财政200元/kWh的一次性储能设施投资补贴。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可按市场化的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容量可视作10%的储能配额。
浙江永康: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浙江绍兴: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江苏苏州:2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按不低于装机容量的8%配置储能,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山东枣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河北: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 20%。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要求,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用工作,持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清洁电力供应能力,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省、苏州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新城市、发展新产业、布局新赛道”总体要求和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集约高效、规模系统开发,加快构建与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助力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县域示范。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规范备案管理,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统筹做好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加强各类配套政策引导,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性。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着眼于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配套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备案和并网项目监测,注重光伏发电、配电网规划建设协同,统筹安排大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稳定。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注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与城市景观和乡村风貌相融合,与地区发展实际和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推动分布式光伏在工商业、交通、农业、建筑、户用等领域新应用场景、新投资建设模式创新,力求项目开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产业融合,协同创新。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新材料、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应用,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光伏产业链建设,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500兆瓦。到202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能力显著提升,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800兆瓦,年发电量达8亿千瓦时,所发电量全部实现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环境进一步开放,光伏产业链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分布式光伏在工商业、交通、农业、建筑、户用等领域应用进一步普及,能源清洁化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可开发资源底数。建立光伏资源库,梳理汇总已备案、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全面摸排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设施及附属场地、农村住宅及设施农业等各类可开发资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促进投资方、开发方、产权方、运维方和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对接。各区镇应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可开发的工业项目清单,市各有关部门应于8月底前完成主管领域可开发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二)推动工业建筑光伏规模开发。按照“宜建尽建”原则,鼓励在屋顶面积充裕、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电力负荷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连片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打造分布式光伏建设示范区。加快存量资源开发利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将分布式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等环节。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存量和新建项目,在满足荷载条件、接入条件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新建产业园区应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三)加快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充分考虑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和条件,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布设,并与建筑一体验收。鼓励利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及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建筑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光伏开发主体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四)扩大分布式光伏开发应用场景。推动户用光伏有序开发,鼓励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分户结算方式,推动光伏发电入村(社区)、进家庭。统筹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间的关系,结合农房翻建、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提高户用光伏安装比例。探索“光伏+农业”模式,推动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特色项目。结合绿色低碳园区、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五)推动光伏配建储能设施建设。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鼓励发展融合光伏、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系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六)提高电网消纳和灵活调节能力。优化电力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重点输配电工程建设和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提升分布式光伏消纳能力。对于在附近台区有消纳条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电变压器;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开发建设全市能源数字管理平台,分批次接入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数据,提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测能力。(责任单位:昆山供电公司、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区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于昆山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成立昆山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专项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完善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统计制度。各区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梳理光伏开发建设资源,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开发目标任务。强化考核评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纳入区镇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光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专项小组,各区镇)

(二)加强政策引导。对建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且年自发自用电量占企业年用电量30%及以上的企业,或采用绿电交易等方式实现绿色电力占企业年用电量50%及以上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予以优先电力保障,在申请电力增容时予以优先支持。各区镇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纳入区镇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对建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节能低碳资金评审、绿色工厂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三)加大金融支持。提高全市绿色金融风险资金池额度,调整入池企业标准,扩大资金池受惠面,鼓励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建立绿色低碳领域重点授信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即报即审即批工作机制,撬动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鼓励地方国企、民营资本、风险投资与光伏上下游龙头企业成立分布式光伏开发和产业链发展专项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产业相关企业挂牌上市,推动绿色保险、绿色债券产品开发,鼓励担保机构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对光伏开发和光伏实体产业发展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委、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昆山银保监监管组)

(四)优化项目服务。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对于同一项目单位开发的集中连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简化项目电网接入流程,在收到自然人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在收到非自然人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表计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时间除外),并网工作纳入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上网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光伏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光伏工程项目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纳入负面管理名单。加强对已备案项目抽查检查,对存在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等情况的项目单位,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组件和系统运行系统状态在线监测与定期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昆山供电公司,各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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