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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12 08:58:5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储能电站新型储能

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办法中提出,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储能电站的建设管理流程。一是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二是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三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项目档案。

明晰了项目建设前期评估、土地办理、项目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办理要求,明确所有储能电站项目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供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必须开展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进一步规范了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引导本市储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促进本市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至8月1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ngyansheng@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电力煤炭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39047

4.传真:010—685123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储能电站是指由若干个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储能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组成,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

第三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规划建设]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各有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按照国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保持一致。

第八条[办理流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可行性评估

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作为备案、审批的支撑依据。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住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涉及取用水(含再生水)、挖填土石方等情形的,水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备案通知书》或《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输变电设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批复文书。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注册受理通知书》。

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电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项目竣工后办理下列手续

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并网验收,由检测机构出具并网检测报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储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

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

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电力专业),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信(电力专业)。

第十条开工建设前管理

(一)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储能电站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10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总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100兆瓦以下的储能电站总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储能电站监理单位应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建设期间管理

(一)储能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选用须坚持质量第一,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由检测认证机构检验合格。储能电站相关设备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需要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储能电站的电池(单体、模块和簇)、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等应具有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储能电站的电池、变流器等主要设备开展到货抽检或驻厂监造,确保相关产品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并网调度管理

(一)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并由检测机构开展并网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接网程序,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按照接入电网条件和标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三)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实施。

《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和附则五个章节,共15条,明晰了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前期评估、土地办理、项目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办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引导我市储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储能电站是指由若干个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储能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组成,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

(二)基本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储能电站的建设管理流程。一是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二是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三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项目档案。

(三)管理程序

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新型储能电站的统筹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按照国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储能电站项目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供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必须开展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储能电站项目办理流程,明确了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开工建设前及项目竣工后三个阶段需办理的相关手续。针对项目可行性评估,明确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作为备案、审批的支撑依据。

(四)管理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开工建设前管理、建设期间管理、并网调度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环节的相关工作要求,包括储能电站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并网调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其中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为与新标准(待发布)做好衔接,暂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附件3和附件4确定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企业资质要求。

《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促进本市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形成《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当前我国储能电站装机处于快速增长趋势,对稳定电网安全运行具有一定支撑作用,由于新型储能安全技术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电化学储能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按照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亟需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技术。当前,本市储能电站建设存在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审批办理程序不完整,建设标准较低,智能化监测手段不足等情况。为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储能电站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促进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助力本市实现“碳中和”工作目标,遵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依据本市《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启动《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编制工作,针对《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编制基本思路,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储备编写资料。

2022年2-3月,形成《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发改、规自、住建、应急、消防、生态、卫生、水务等部门及市电力公司、水规院等相关单位,着重聚焦各部门工作任务、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讨论,同步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4月,形成了《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22年5-7月,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并借鉴其他领域有效经验做法,将《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拆分为《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经过与各有关单位多次对接,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和附则五个章节,共15条,明晰了项目建设前期评估、土地办理、项目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办理要求,明确所有储能电站项目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供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必须开展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进一步规范了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引导本市储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二)规划建设。共3条,明确了规划建设、建设要求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三)管理程序。共2条,明确了项目建设用地和办理流程相关要求,办理流程包含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开工建设前及项目竣工后三个阶段需办理的相关手续。

(四)管理要求。共5条,明确了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理、开工建设前管理、建设期间管理、并网调度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环节的相关工作要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并网调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附则。共2条,明确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多部门联合印发及实施时间。

五、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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