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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2024-01-06 22:33:59 来源: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1月5日,徐圩新区国洋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控制总价12582.5万元,约为1.31元/Wh,其中,招标文件表示,储能系统集成推荐厂商为福建中能、成都特隆美、江苏恒炫、江苏电科、安徽鑫龙。

  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新建一座48MW/96MWh户外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电站,并配套建设两回35千伏电缆线路接入站址附近110kV光伏升压站。

  原文如下:

  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圩新区国洋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1.2 建设规模:本项目新一座48MW/96MWh户外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电站,并配套建设两回35千伏电缆线路接入站址附近110kV光伏升压站(详见初设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以及升压站的两个出线间隔。

  2.1.3招标控制价:12582.51284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控制价为200万元;建安工程费1795.22084万元、设备购置费9792.292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控制价695万元;暂列金100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验收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具体为:(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电力行业及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工程所有物资采购必须经监理及业主书面确认并保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 招标范围: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及运维检修)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工程投运后2年内的代运维服务等,具体内容参照初步设计文件及已提供招标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联合体:

  (1)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同时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有效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或者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由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连续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要求: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须承担过一项75MWh及以上容量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或施工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缺一不可。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将上述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投标系统。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工程内容、工程时间等),则需补充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如为设计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等不能明示(工程内容、工程时间等),则需补充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须将上述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投标系统。

  (2)如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

  3.5推荐品牌授权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储能系统集成推荐品牌制造商(厂家)(不接受推荐品牌厂家的分公司、办事处等类似授权机构。)针对该项目的品牌授权书。

  注:(1)投标人须出具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不接受推荐品牌厂家的分公司、办事处等类似授权机构。

  (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可在招标文件列明的品牌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与招标文件列明的品牌为同一档次或不低于招标文件列明的品牌档次的产品。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附产品详细技术参数证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时提供建设单位同意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否则按重大偏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理。未提供投标品牌(厂家)品牌授权书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执行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2.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单位不超过两家。

  (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1投标人及其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徐圩新区履约考核办法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

  3.8.2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 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投标时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8.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3.8.4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投标企业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所有投标材料均为真实有效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注: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环节发现有投标文件雷同的视为串标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3.8.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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