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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功率≥15%、补贴上浮20%,浙江杭州开启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

2024-07-22 19:54:54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键词:

新能源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申报建设补贴需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根据申报规则,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此次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在运营补贴中,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省道沿线公共充电设施,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有新建配套专变的换电站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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