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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

2024-04-10 18:29:50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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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近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并网主体合法权益,促进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 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 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文件表示,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 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 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文件指出,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方面,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按照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规则进行电费结算。

  首次并网至进入商业运营前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日计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

  (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集电线路上所有机组/阵列均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为准。

  (三)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 2 倍计算,不考虑联络线安控机组、热电机组、水库最小生态以及有通航要求的水电站减免分摊的情况。

  (四)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 10%后按照 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总则、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商业运营条件、进入商业运营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退出商业运营程序、附则等章节内容。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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